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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空白期”内出事故,保险公司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0日

  基本案情:2022年1月25日18时03分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处,与马某甲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马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17时54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于17时54分45秒出具投保单,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2022年1月26日零时起至2023年1月25日24时止。另,涉案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内。马某乙、王某起诉要求张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抗辩交强险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生效判决: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分别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马某乙、王某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强险“空白期”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体现,于保险人而言主要体现在告知义务上。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具有明显社会公益和法定性,不允许存在脱保,否则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针对保险期间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 91号),该通知和复函亦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保监会通知及复函精神,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人,有义务就保险期间何时开始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做出明确告知。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保险责任期间推迟至次日零时起,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费至起保时间之间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也排除了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性条款,在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属无效。具体到本案中,甲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应属无效,故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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