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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重叠期”内出事故,第一份交强险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7日18时00分,袁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路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庞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庞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庞某无责任。袁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起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16时00分起至2023年3月31日16时00分止),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该车辆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起止时间2023年3月16日14时0分至2024年3月16日14时0分)。事故发生于两个交强险的重叠期,庞某起诉要求袁某、袁宗深、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赔偿庞某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分别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庞某某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强险生效重叠期的,谁哪家保险公司赔付问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系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险种,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该性质也决定了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交强险保险期间1年为法定期限,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时,应当查明投保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间,可见,保险公司应主动审查投保期限。对于重叠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第一份交强险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应由第一份交强险赔偿,第二份交强险当事人可通过变更合同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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