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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是国家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予以救助的法律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诉讼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乳山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庭,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理司法救助日常事务,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为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案件化衔接,近日,乳山法院成立专门调研小组,对2014年以来本院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4年以来我院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
(一)2014年以来司法救助落实情况
2014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9件21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1万元。其中,执行案件18件20人(含涉访4件4人),救助金额13.1万元;刑事案件1件1人(精神病人杀人案),救助金额2万元。救助标准1万元以下的15件16人,1万元以上的4件5人。
2015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8件3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7.5万元。其中,执行案件27件32人(含涉访4件4人),救助金额15.5万元;刑事案件1件1人(精神病人杀人案),救助金额2万元。救助标准1万元以下的23件27人,1万元以上的5件6人。
2016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8件37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7万元,有执行救助和信访救助两种。执行救助27件36人,救助金额21.2万元(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3件6人,救助金额5万元),信访救助1件1人,救助金额5000元。救助标准1万元以下的21件24人,1万元以上的7件13人。
(二)2016年司法救助申报情况
2016年,申报司法救助39件54人,均为执行救助。
二、司法救助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保障。市委政法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一)具体的工作流程
1、当事人申请。申请人认为自己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向本院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因和基本情况;(2)相关法律文书;(3)身份证、户籍证明;(4)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2、承办庭室审核。案件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初步查证。经初步查证,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金发放条件的,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上报审理执行、救助额度、信访等情况,提请庭室负责人审核。
3、院长审批。庭室负责人就是否同意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以及发放的数额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同意的报主管副院长审批。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该案承办部门制作统一格式的《乳山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审批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救助理由,拟求助金额,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政法委。
4、政法委审批核拨。政法委接到法院申请材料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核定救助经费补助额度,报政法委书记或书记办公会审批。经书记、书记办公会批准后的救助项目,由政法委核拨给我院,由我院发放给救助对象。
5、资金发放。法院收到政法委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在对救助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后,填写有关表格,由救助对象签字确认后,发给救助资金,同时将有关表格和资料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6、监督管理。法院每年度末向市政法委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经市政法委汇总后形成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年度使用情况总结,报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1、救助经费不足。从我市情况看,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当事人主要是弱势群体、困难群体的情况比较多,而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市涉法涉诉专项救助资金,救助金来源渠道单一,审查环节多,审批周期长,救助金额小,不能及时救助有困难的当事人。经费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救助范围较小。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以医疗、交通、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主,在救助对象上基本是案件原告或执行申请人,而对相当一部分经济困难的案件当事人不会考虑给予司法救助,更不用说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了,造成很多困难当事人打不起官司又无法依法得到救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公平;
3、审批时间过长。从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经过法院审查,再上报至市委政法委、市委市政府,直至救助款发放,审批环节过多、审批时间过长,难以体现司法救助的及时性。
三、可能出现的新态势、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在《意见》明确了八种应以救助的情形后,司法救助案件数量会出现明显增长,现行的审批环节和审批程序无法有效及时应对,另外,救助经费也无从保障;
(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在法院人、财、物实现省级统管后,救助经费的保障以及与地方财政的衔接问题;
(三)救助金额标准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自由裁量权较大;
(四)不考虑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统统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会加重案件管辖地财政负担,下一步需要考虑完善户籍所在地和案件管辖法院的财政资金交流或衔接问题,以分担负担。
四、积极应对司法救助工作新变化的意见建议
一是完善便民救助举措。在立案大厅设置司法救助案件立案窗口,制作司法救助流程图册和简易的司法救助申请表。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即时上报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即日申报即日审批,提高司法救助工作质效。简化司法救助程序,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可先口头申请司法救助,后提交困难证明材料,经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立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二是拓展司法救助范围。结合审判实际,适当拓展司法救助范围,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权,在对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的同时,将救助工作体现在上门立案、巡回审判、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方面,贯穿于审判执行全过程。
三是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对司法救助方式、条件、范围、程序等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司法救助工作的透明化。当事人提交申请后由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审议。对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案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司法救助规定的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结论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四是搭建救助联动机制。积极与司法、财政、民政、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救助工作协调制度,构筑特困群体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保障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生活困难等情况,以“司法救助建议函”的形式,将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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