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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近日,我院指定专人对2014年以来涉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环境污染案件11件(包括2014年以来所有涉乳山市环保局案件),其中, 2014年2件,2015年1件,2016年3件,2017年5件。
(二)案件类型。2014年以来的涉环境污染诉讼,均为自然人当事人提起,未受理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其中,民事6件,行政诉讼5件,未受理涉环境污染刑事、非诉执行和执行案件。涉乳山市环境保护局案件9件,其中,民事4件,行政5件。
(三)案件裁判。已结9件,未结2件(均为民事案件),从结案方式看,撤诉6件(主动撤诉4件,按撤诉处理2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件。
乳山法院2014年以来涉环境污染案件情况表
序号 | 立案日期 | 案号 | 案由 | 原告 | 被告 | 结案方式 | 结案日期 |
1 | 2014.5.19 | 2014冯民初141 | 环境污染责任 | 林俭海 | 乳山市水泥厂 | 撤诉 | 2015.9.16 |
2 | 2014.11.11 | 2014行初46 | 履行法定职责 | 赵进 | 乳山环保局 | 撤诉 | 2015.2.11 |
3 | 2015.5.4 | 2015行初14 | 履行法定职责 | 赵进 | 乳山环保局 | 判决驳回诉请 | 2015.12.9 |
4 | 2016.3.1 | 2016鲁1083行初3 | 行政赔偿 | 林俭海 | 乳山环保局,乳山市水泥厂 | 撤诉 | 2016.3.17 |
5 | 2016.3.3 | 2016鲁1083民初824 | 环境污染责任 | 林俭海 | 乳山市水泥厂 | 撤诉 | 2017.8.7 |
6 | 2016.11.8 | 2016鲁1083行初49 | 履行法定职责 | 林俭海 | 乳山市环保局 | 裁驳 | 2016.12.29 |
7 | 2017.2.17 | 2017鲁1083行初10 | 履行法定职责 | 赵进 | 乳山市环保局 | 判决驳回诉请 | 2017.5.27 |
8 | 2017.5.17 | 2017鲁1083民初2116 | 身体权 | 孙瑞平 | 乳山市环保局 | 撤诉 | 2017.6.22 |
9 | 2017.5.17 | 2017鲁1083民初2117 | 身体权 | 林俭海 | 乳山市环保局 | 撤诉 | 2017.6.22 |
10 | 2017.6.15 | 2017鲁1083民初2541 | 身体权 | 林俭海,孙瑞平 | 乳山市环保局 | / | 未结 |
11 | 2017.7.31 | 2017鲁1083民初3159 | 排除妨害 | 林俭海,孙瑞平 | 乳山市环保局,乳山市水泥厂 | / | 未结 |
二、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较为集中。林俭海与孙瑞平系夫妻,二人共起诉8件,占72.7%,2被告是乳山市水泥厂,4件被告是乳山市环保局,2件被告是乳山市环保局、乳山市水泥厂。赵进起诉3件,占27.3%,被告均是乳山市环保局。
(二)所涉纠纷较为集中。林俭海、孙瑞平系列案的起因是, 其认为有人在乳山市水泥厂烧金,污染其家水井。赵进系列案的起因是,其认为乳山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9日为其发放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该车的燃油种类定性为汽油,排放标准定为国0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当事人对诉讼把握不准。从结案方式看,实体判决率22.2%,因当事人起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原因,法官做工作主动撤诉的4件,占总案件的36.4%,说明当事人对相关政策缺乏了解,以致诉请把握不准,案件实体审判比例较低。
(四)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较低。除撤诉案件外,针对实体判决的2件和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有上诉案件2件(1件二审维持原判,1件二审程序正在进行),服判息诉率较低,可以看出做当事人工作存在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注重沟通协作。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力争实现环保信息共享,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互补的良性态势。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探讨整治环境污染、做当事人工作的有效措施和可行办法。
(二)加强立案指导。加大立案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民事、行政、刑事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类型、纠纷实质,指导当事人正确把握诉请,增强立案指导和立案调解水平。
(三)加强判后答疑。涉环境污染案件作为一种新兴的案件类型,承办人应对当事人存在的疑虑耐心解释,通过摆明事实、阐明理由、讲明依据,使其尽量服判息诉,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强化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环境污染类型法制宣传教育,同时通过三下乡、邀请旁观庭审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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