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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宠物犬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论文提要

近些年全国各地宠物犬侵权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纵观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宠物犬侵权法律条文规定,实际审判工作中对宠物犬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是参照饲养动物侵权相关法律条文,但作者认为该类条文的归责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宠物犬侵权案件。宠物犬相比其他饲养的动物,例如牛、养、猫等,有着天然的区别,虽然经过了人类近万年的驯化,但是宠物犬的野性并未完全祛除,相对于人类来说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因此饲养宠物犬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不同于一般饲养动物的侵权归责原则。全文共计字。

主要创新观点:

   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制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中均有所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元化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二元化归责原则。但是两部法律均没有针对具体的动物侵权归责原则进行规定,尤其是目前数量庞大的宠物犬类。作者认为,宠物犬相对于人类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一个“危险体”,宠物犬饲养人应负有严格的管理责任,对于宠物犬侵权案件应该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以下正文: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追求精神层面的享受已经成为当下热潮。养宠物,尤其是养犬已成为人们追求精神层面享受的方式之一。犬类已经陪伴人类走过了长达万年的历史,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步入近代后,尤其是现代,犬只的功能已经由看家护院、协助狩猎等方面逐渐向宠物犬方面转变,宠物犬越来越多,加之相关法律不完善,近些年全国各地宠物犬侵权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纵观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宠物犬侵权法律条文规定,实际审判工作中对宠物犬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是参照饲养动物侵权相关法律条文,但作者认为该类条文的归责原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宠物犬侵权案件。宠物犬相比其他饲养的动物,例如牛、养、猫等,有着天然的区别,虽然经过了人类近万年的驯化,但是宠物犬的野性并未完全祛除,相对于人类来说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性,因此饲养宠物犬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不同于一般饲养动物的侵权归责原则。

一、宠物犬的认定

宠物犬,又称伴侣犬,通常指不参与工作,仅为人类做伴,常给老人,贵夫人,小姐,还有孩子带来乐趣的犬,但是我国法律上对宠物犬并无明确的认定,但宠物犬毕竟属于人为饲养的动物,因此我们可以参照我国法律对饲养的动物的界定来认定宠物犬。在饲养的动物的认定上,张新宝教授提出过四条标准,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度的控制力;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根据以上标准,我认为宠物犬是指可以且已经被人力所控制和管理的犬只。据此,无论犬只是否参与工作,只要符合该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宠物犬。流浪犬只因其没有为人力所控制,自然不属于宠物犬。遗弃的犬只需要根据被遗弃后是否为他人所管理控制以及是否复归自然状态等的不同来分别认定,情况错综复杂,本文在此不能一一分析。

二、世界各国关于宠物犬的规定

养狗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外国人养狗往往怀着“养老送终”的想法,对狗一生都是不离不弃;而我们许多人养狗则是“养一只玩玩”的娱乐态度。由于养狗观念的不一样,养狗的行为也就有了差异。人类养犬具有悠久的历史,养犬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养犬成为一种公害,就会破坏人们的和谐生活。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家庭都养犬,而有些国家狂犬病却控制得很好,有的甚至多年已经没有发生狂犬病例。与时下国内各大城市为狗患而烦恼相比,国外提倡的“无公害”养狗的方式的确值得国人借鉴。  

在美国,养一条狗,狗的主人首先必须缴纳 2 0 美元到 5 0 美元的注册费。美国对狗的管理有着十分严谨的系统,所有的狗都有正式的“户口”和“学历”,狗俱乐部遍布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的狗都在这里度过“幼年时代”,即学习与人相处和接受相关的技能训练。因为都受过良好的教育,人们很少能看到野性十足的狗。美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法律规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其他地方都要系上皮带或链条。在美国,许多地方都竖有明显的标示牌,牌子的图标及文字提醒人们在遛狗时要及时处理狗屎。通常情况下,美国人在遛狗时都会随身携带塑料袋。在美国,市区的公园都是不准宠物入内的,而郊区的公园对狗收门票。 在俄罗斯,狗上街必须挂牌,标明其攻击性。尽管俄罗斯没有限制养狗的品种,但对于一些高大凶猛的狗,外出时必须将嘴套住,并由主人牵着才行。另外,狗是绝对不允许进入幼儿园和学校等场所的。此外,狗的主人要对狗的健康提供保证,每年要给狗打疫苗预防传染病。政府还规定,每条上街的狗都要挂上一块牌子,牌子分为红、黄、绿三种。红色牌说明狗具有攻击性、路人见到要远离;黄色牌代表狗基本不伤人,但也别掉以轻心;绿色代表狗绝对没有危险,可以接近。

在英国,养狗不需要办证,只要在狗脖子上挂牌注明主人姓名和住址,但未挂牌的狗在外游荡将被作为流浪犬收容。另外在英国,狗儿叫声大,是要受到高额罚款的。英国共有近680万只狗,小狗们的狂吠声常常扰得四邻不安。由于人们的抱怨不断增多,英国政府下令小狗们必须遵守非社交时间活动规则,否则就拿主人的钱袋开刀。为了指导狗主人教小狗“讲文明”,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专门印制了养狗注意事项。如果小狗狂吠,邻居投诉,狗主人将会收到一张提醒通知单;如果在规定期限之内,狗的叫声依然扰民,狗主人将面临罚金,最高达5000英镑。

在新加坡,办狗证折合人民币只要100元左右,但对宠物狗破坏公物、咬人的罚款最高却达上千美元。还有,在荷兰,制定了“限制攻击性动物法”,要求养“马士提夫犬”等5个品种的狗,要对狗进行攻击性测试,不能通过测试的狗必须佩戴嘴套外出,且只能在指定区域活动等等,这些是一些我们可以学习的经验。

在日本,养狗人必须为狗进行登记,详细申报养狗人的姓名、住址、所养狗的数量、种类和用途,还有狗舍的大小及位置等情况,并要附上狗舍的说明图。日本人到街上遛狗,一定会随时拽紧狗项圈上的缰绳,让狗不要乱跑,清理狗粪,狗一旦乱叫就要立即制止,他们认为,这不仅是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也是为了不给别人添麻烦,避免引起他人的反感。日本的养狗人基本上都会给狗做绝育手术,因而在街上、公园里看到的各个品种的狗,即便是体型较大的,也大都显得低眉顺眼,安静而恭顺,很少有张牙舞爪,见人就汪汪叫的。在公寓楼房住宅里,住户需要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才能养狗,因为同一公寓楼里可能有反对养狗的人,还可能有对动物过敏的人或孩子。即使得到了养狗的许可,狗的主人一般也会自觉地不带狗乘坐电梯、不让狗吠叫、妥善处理狗的排泄物和脱落的狗毛。

反观我们周围的养狗情况,与发达国家养犬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我们国内的很多养犬者,完全不把政府的宠物狗登记注册制度放在眼里;城市家庭违规养犬、过量养犬,以致于狂犬病的迅速增多,酿成了城市生活秩序的一大危害。这里,我们真应该向日本人学学。

以上说了别国的一些情况,在借鉴别人经验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中国的国情,这就是“居民稠密,城市公共空间小”。我们的人口密度比西方很多大城市要高很多,大家的公共空间本来就很小,做一个什么事情,可能在国外不会影响到其他的邻里,可在中国就不一样了。这样,就需要我们有更强的公德心,更强的自我约束;这样才能使得大家都能够在一个比较和谐的环境中生活。

二、宠物犬侵权归责原则

关于宠物犬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我们有必要分析下当前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两者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宠物犬侵权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在《1791年动物法案》中将动物分为危险动物和非危险动物,根据两类动物的危险程度和饲养人管理人所应尽的管理义务大小,对危险动物致害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而非危险动物适用的则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宠物犬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区别划分归类。美国在1866年制定的《联邦动物保护法中》也对宠物犬侵权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联邦动物保护法》虐待狗要受到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甚至蹲监狱,同样狗闯祸或者由于主人的疏忽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狗主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责任方面,许多州制定了非常严厉的法律,即无论是不是主人的过失,只要是你家的狗咬伤了他人,你就要承当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是擅自闯入他人地界,挑逗、刺激或者虐待狗而被狗咬伤,法律将视情对主人从轻发落,但主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在众多的诉讼案中,受害人都要求狗主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其相关费用,正常情况下,狗主人都愿意承担这一经济责任。如果主人态度不好狗的主人有受过类似处罚的历史,那么法官在量刑时则会加重对其的处罚,尤其是常常会做出惩罚性的经济裁决,以起到警醒他人的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动物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并将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第三人的原因作为免责原则,但是未根据动物的危险程度进行区别对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采取了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并且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责任法》仅仅举“烈性犬为例,何为“烈性犬”则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比于第八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一般归责原则,并规定了免责事由,即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后果的,第七十九条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此条文所确定的归责原则,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持过错责任的学者认为“违反管理规定”具备违法性,“未采取安全措施”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条文里已经暗示了这是一条过错责任。但作者认为此条文亦应该理解为无过错责任,随着饲养动物的不断增多,社会上违法秩序、管理规定饲养宠物以及疏于管理的现象越来越多,因为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而导致动物侵权的案件也屡见不鲜。立法者之所以在第七十八条之外又设置了第七十九条,正是因为此种情况下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尽更大的注意义务。退一步讲,即使因为被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害,但由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因此被害人的过错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因此应该采取比七十八条更严苛的归责原则,即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那么饲养宠物犬造成侵权事件该如何归责呢?宠物犬虽然也属于饲养的动物之一,相关的法律规定自然也适用于宠物犬侵权案件的处理,但是宠物犬本身作为最常见的犬科类动物,虽然与人类相处时间长达万年之久,但是其本身的野性并未完全进化掉,仍存在各种各样的犬只身上,不管是大型犬还是小型犬,都存在一定的攻击性,并且随身携带的狂犬病病毒的致死率几乎是100%。因此,作者认为宠物犬不论品种、大小,都应该统一划归为英美法系中的“危险动物”,适用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关于宠物犬侵权的法律规定,但是从全国各地市的城市养犬规定条例看,无不对饲养宠物犬给予了严格的限制,例如某些公共场合不允许宠物犬进入,遛狗必须采取牵引等,但因各地市的条例并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宠物犬侵权成本较低,导致部分养犬人士对此并不重视,由此引发的宠物犬侵权案件也是层出不穷。此前就有报道,广东省某地市商业街上,六旬老太太经过某商场门口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有人靠近,隧起身向老太太走了两步停下,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太因害怕小狗,又见小狗未栓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躲闪,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致残。后老太太以泰迪主人管理不严进而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泰迪主人提出索赔,而泰迪主人则提出,宠物泰迪没有任何的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老太太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而拒绝赔偿。由于双方的分歧较大,无法调和,故弄到了法院。一审判决六旬老太承担70%责任,泰迪主人承担30%责任,但是二审改判为老太不承担责任,泰迪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泰迪主人未对泰迪实行牵引,亦未有证据证实其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事发地点位于步行街,人流较大,泰迪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有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起身及走动的动作,导致老太心理恐惧并摔倒,但因泰迪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其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故二审改判泰迪主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责任。从此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二审法院亦将泰迪犬作为一个“危险体”进行看待,既然是“危险体”,那么泰迪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外出遛狗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且对可能要发生的潜在危险有充足的认识,一旦“危险体”发生侵权事件,需要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但是这恰恰是目前养犬人士普遍所缺少的,大多数宠物犬饲养者都认为自家犬只温顺可爱,不具有攻击性,进而外出时放松警惕,一旦出现侵权问题,总是将责任推在受害者身上,对自家犬只的过度信任与注意不周,是导致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因素。故此,作者认为对宠物犬侵权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十分的必要。

宠物犬不但能给老人,小孩等带来乐趣,为许多在外打拼的单身人士缓解孤独,提升交际范围,甚至还兼具看家护卫职能,为饲养者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相应的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宠物犬饲养人在享受这份奉献时,亦应该承担起不影响他人生活,不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职责。但目前的现状是,众多的宠物犬饲养人只顾自身的享受,不顾别人的感受,遛狗不牵引,或者牵引太长,遛狗不避开人群,放任犬只行为等,极其容易造成宠物犬只因受惊、好奇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并且据《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已经达到9915万只,比2018年增长了766万只。其中宠物犬数量为5503万只,比2018年增长8.2%,并且该统计还不包括农村等看家护院的犬只。宠物犬数量已经如此巨大,宠物犬饲养者对宠物犬相关的认识不足,导致宠物犬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鉴于目前此类情况,从能够引起养犬人士的足够重视,规范养犬行为,同时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宠物犬侵权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亦是十分合理。

三、面临的其他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对饲养的动物侵权实施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情况下,对宠物犬侵权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是一种大胆的尝试,可能会引起以下几点问题的探讨:

1.在损害如果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情况下是否对宠物犬饲养人不公平。作者认为,不管被侵权人是否是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被侵权人是否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在宠物饲养人外出遛狗的时候,被侵权人以故意挑逗、恐吓等行为引起宠物犬的攻击,造成被侵权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对宠物饲养人实行无过错责任亦可行。因为宠物犬相对于人类而言本身就属于一种潜在的“危险体”,饲养人出门遛狗,无疑是将这种潜在的危险暴露在公众面前,就自然应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比如给宠物犬佩戴嘴套,随身看管等。面对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饲养人应该主动劝止或者将“危险体”带离现场,而不能够放任或者无视被侵权人的故意,从而导致宠物犬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即在此种情形下,宠物犬饲养人负有制止宠物犬侵权的义务。同样的,这也适用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宠物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2.看家护院犬发生侵权时的处理。在农村或者工厂等地,许多人养犬更多的是为了利用犬只能够看家护院这一功能,在陌生人接近该类固定场所时,犬只会狂吠或者发起攻击,造成侵权。作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该限制运用无过错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宠物犬饲养人并未将宠物犬暴露在公共安全区域,未给不特定的人群带来潜在的危险,损害的发生均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宠物饲养人并不存在任何可以归责的事由(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除外)。此种情况下如果适用无过错原则,对宠物饲养人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3.宠物犬与宠物犬之间的侵权处理。一方有过错的情况,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哈士奇与泰迪犬侵权的案例,李某在小区内遛自家的哈士奇时,遇到同小区的何某在遛自家的哈士奇,突然哈士奇咬住了泰迪,李某赶紧上前想抱走自家的泰迪,不慎自己胳膊也被哈士奇咬伤。民警到场后发现何某饲养的哈士奇并无犬证,西城区法院审理后也以李某携带泰迪犬外出时符合相关规定,何某携带哈士奇外出时未栓绳,且哈士奇属于中型犬,何某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判决何某承担全部责任。从此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为何某存在过错为先,李某不存在过错。在实行无过错责任下该如何处理呢,作者认为不管泰迪犬是否有主动挑衅的行为,何某都负有防止哈士奇侵权的义务,何某应该知道放任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哈士奇侵权。但是如果双方均没有过错导致的侵权呢,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狗咬狗事件,我们是否还要去探究狗的主观意识形态呢,显然不切实际。民事责任归责主要有三种: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明显不适用于该种情况,公平原则实践中极少引用,那么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呢,双方都负有防止自家宠物犬侵权的义务,在发生宠物犬与宠物犬侵权的情形下,双方应该分别赔偿对方的损失。

4.机动车与宠物犬发生纠纷处理

在宠物犬与人纠纷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宠物犬与车辆引发的纠纷也是日渐增多,车辆并不同于人,该类案件的发生,其类型不外乎车狗相撞或者车躲避狗而引发其他人身财产的损失。关于此两种类型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我国的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交警部门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该类案件一定涉及民事赔偿,需要明确车主与宠物犬饲养人的责任划分。那么当宠物犬与车辆发生侵权案件时,对宠物犬饲养人是否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呢?

作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对宠物饲养人不能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宠物犬相对于机动车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属于“危险体”,两者发生纠纷时,宠物犬属于弱势地位,应该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任。(1)若宠物犬饲养人对宠物犬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养犬,且未违反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在机动车违反相关驾驶规定的情形下发生了车犬相撞事件,机动车一方应负有相关的赔偿责任。若由其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宠物犬引发车犬相撞事故时,此种情况下饲养人不负侵权责任,但对于损害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这一事实,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举证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履行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且是全部求偿(2)若机动车未违反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宠物犬饲养人未严格按照规定遛犬或者属于管理,如未牵引导致导致宠物犬冲进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或者机动车为躲避宠物犬而引发其他侵权时,对于宠物犬饲养人应实行无过错责任,由宠物犬饲养人赔偿机动车的相应损失,因该事故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则既可以向机动车车主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宠物犬饲养者要求赔偿,机动车车主赔偿后可以就全部损失向宠物犬饲养人再次求偿。 (3)机动车驾驶人与宠物犬饲养人均错在一定的过错时,则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大小进行责任划分。作者所在法院曾审理过一起相关案件,2018年11月某日清晨5时许,被告带其饲养的法斗犬在开放的道路由西向东进行晨跑,被告跑在前,法斗犬自由跟随在后。后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由于当时时逢秋末,清晨略有薄雾,能见度较低,导致原告所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所带的法斗不慎相撞,致使法斗犬死亡,原告受伤,后双方因责任划分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作者认为,被告在开放的道路遛犬,未实行牵引,疏于管理,应属于未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驾驶机动车未取得相关驾驶资格,且在行驶过程中观察不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双方当事人在我院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了原告的部分损失。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改变了民法通则对动物侵权损害的一元化归责原则,确立了动物侵权损害责任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关于动物侵权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的立法中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特定的稀有动物进行了规定,未制订更加具体的动物保护法,尤其是对于宠物犬这一特殊的物种。宠物犬侵权损害案件纷繁复杂,实践中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争议,作者在总结学者们的观点以及分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希望以此给立法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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