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

乳山市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理论调研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研究

                       

论文摘要:

在互联网技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大环境下,电子送达也随之开始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但基于电子送达自身的特点其在我国各地区法院运用的普遍性还不高,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作用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从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现状、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论述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如何发展。

关键词:  电子送达、适用范围、生效标准

作者简介:刘铭,女,1985年3月出生,乳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手机号码:18563177667,通讯地址: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46号。

  


以下正文:

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施行以后,随着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凸显。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关键,而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不但过多的消耗人力物力财力,也过多的占据了案件审理的期限,为审限内结案增加压力。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背景下,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司法”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子送达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不受地域限制等优势,但同时亦存在安全性欠佳、稳定性差、生效标准不易掌握等劣势。我国自电子送达写入立法以来,各地相继开始实施,但受技术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接受程度不同等影响,东西部地区电子送达发挥的作用相差很大。本文从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概念、特征、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对策几个方面入手,探讨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领域如何更好发展。

  • 电子送达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概念

关于电子送达的概念,我国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电子送达,是法院将待送达的诉讼文书存储于电子数据存储器上,通过电子邮件向明确同意这种传输方式的受送达人送达,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移动通信设备等方式。凡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纸质媒介相区别的方式进行送达的,就是电子送达。也有的学者认为,一种方式是否属于电子送达,主要是看它是否主要依靠网络科技来完成送达行为,这种方式要求送达的发送和接收的终端信息必须是电子形式,而不是物理纸质形式。根据这个标准划分,通过传真、电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则不能被称为电子送达,其应当归属于传统的书面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第一种观点,明确规定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可以作为送达媒介。

虽然对电子送达的概念学者们概括不同,但可以确定的是,电子送达的本质就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送达的一种方式。至于电子送达外延范围,即传真、电报、手机短信等方式是否属于电子送达的范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各级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笔者认为:凡是依靠以纸质为主的传统媒介以外的方式作为承载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载体的,都属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电子送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运用电子化的手段,将待送达的法律文书向明确同意这种传输方式的受送达人送达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电子电子送达的特征

我国法院现有电子送达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电话送达、短信送达、邮件送达、网络平台送达、网络公告送达、传真送达、其他如微信、微博、Facebook等新兴社交媒体送达等。结合电子送达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送达,电子送达其优势在于:

1.高技术性

   首先,传统送达方式需要人力资源的投入,诉讼文书的送交、签收以及送达回执的保存都需要相应的工作人员进行,而电子送达的载体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下的产物,其主要借助电子化的设备作为介质,将纸质文书通过信息技术转换为数字化内容,形成存储于电子设备上的虚拟的、无纸化的文书内容,并将诉讼文书送达、输出等通过电子数据存储器这一设备得以完成。其次,电子送达需依托电子信息硬件设备、网络基础、应用系统适用终端等技术平台才能完成,整个送达过程信息技术含量高;最后,被送达方需通过相应的信息技术终端接收并查看文书内容,法院依托相应技术形成送达凭证。

    2.高时效性

    传统的送达方式中,送达人和受送达人之间会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和较大的地域差,特别是需要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当事人,法律文书并不会立即到达受送达人,这期间包括邮寄的时间、委托手续送达的时间、登报的时间等,而案件审理规定了严格的审限,实际工作中,法官大部分时间都花到了送达上,特别是那些为逃避送达而跟法院“躲猫猫”的当事人更令法官头疼,这样的过程造成了送达低效率的现状。而电子送达借助于网络和信息技术,其传输过程不受地理环境与距离的影响,法官不需要亲自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只要通过电子设备即可快速完成送达行为,基本是即时发送即刻到达,同时,电子送达可实现收发双方及时在线沟通,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司法服务,也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3.低成本性

传统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是诉讼过程中司法资源消耗的“重灾区”,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的投入,送达占用的资源在整个司法资源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而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首先,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声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传输、修改、储存法律文书,这一非纸质化的过程节省了大量的原材料,避免了不必要纸质垃圾的产生。其次,电子送达的非人工化可以避免人工实时送达过程中造成的各种资源的消耗,减少了法院送达人员通行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的支出,从而大幅度的节约成本。电子送达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特性符合现代社会提倡的低碳环保的要求,也是将来民事诉讼将要主要采用的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在展现出相较于传统送达方式的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劣势,表现在:

    1.不稳定性

由于电子送达过度依赖网络、电子设备等高科技产品,互联网稳定、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实际生活中,网络信号不好,网站运行不畅甚至崩溃,存储设备故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为电子送达增加了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当事人将无法实现即时接受送达。

 2.不安全性

 网络、电子设备等媒介容易遭受黑客攻击,亦有大量不

法分子伪造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都使得社会公众对电子送达的认可度低,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子送达大范围的应用。

尽管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但该劣势会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得到改善,在当前民事诉讼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力采用电子送达必将为民事诉讼的快速发展助力护航。  

  •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我国电子送达的相关立法相对来说起步时间较晚,最早是2000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这项规定算是对传统送达方式拓展的一条规定,但并未予以具体明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他适当的方式”做了细化与明确,指明了可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并需要确认受送达人确己收悉方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多种简便方式进行传唤以及对以这些方式通知开庭而按撤诉处理情况做了具体规定2006年8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也对以上送达方式进行了肯定。可见多部法律己给予电子送达相应立法规定,但在具体实施指导方面还未继续深入明确。直到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第87条,规定主要从受送达人同意、能够确认受送达人的收悉以及诉讼文书的范围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但未确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实践操作中仍具有一定的困难性;随后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民诉法中第87条有关电子送达的规定进行了完善,通过第135条的解释,在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上增加了“移动通信”这一设备,进一步将电子送达可选方式拓展到了移动终端,同时对送达确认收悉的时间做了标准细化。至此,电子送达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也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送达方式的多样化正逐步完善。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而提出了要完善送达程序、推广电子送达解决“送达难”问题的要求。可以看出,“送达难”是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瓶颈,通过完善送达流程、拓展电子送达方式和送达文书类型、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等方式是今后一个时期送达工作发展的重要工作

 (二)司法实践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司法实践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逐渐形成以试点法院为引领、各地各级法院进行学习并推进的发展格局。其中,2005 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首次在国内案件的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利用电子邮件进行送达。2012 年,北京、重庆、四川、广东正式启动电子送达试点工作。2013 年,辽宁、山东、江西紧随其后开展电子送达。2017 年,全国法院诉讼活动通知平台在吉林省、浙江省、河南省等 11家地方法院试点运行,受送达人可以通过手机、微博、支付宝、电子邮箱等接收、查阅、下载送达信息。在电子送达的实施过程中,各地法院根据本院的审判工作实际各有侧重,并探索出不同的电子送达新形式。例如: 深圳罗湖区法院在2012 年 5 月启动手机短信平台送达;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在2012 年 10 月启动最先进的 3.0 版送达系统;青岛中院在 2013 年 1 月建立电子邮件送达系统。与此同时,电子送达媒介的功能也在不断拓展。例如: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试推行“真快诉讼通服务平台”客户端进行诉讼文书传递,实现法官与律师双向交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将 139 邮箱作为法院电子送达的专用邮箱,并对邮箱的相关功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定,对送达的文书也提供了样本。杭州互联网法院与电信运营商开展合作,通过资产反查获得当事人名下常用的联系电话,运用短信弹屏点击技术来确认当事人是否收悉,从而使首次电子送达具备了技术上的可能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智慧法院”建设,具体到电子送达建设方面,就是不断拓展多元诉讼服务平台,并与新浪微博、邮箱以及支付宝三大网络运营商合作,于2017年2月28日起在四个试点法院上线运行全国法院统一新型电子送达平台,在启用文书电子送达、送达回执等功能的同时,平台还利用网络运营商的数据合作开发拓展了找人功能

上述事实表明,我国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正在越来越多的为审判实践提供便利。然而,电子送达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率并不高,传统送达方式仍然占据主导,电子送达想要更好发挥作用,仍需克服自身存在的诸多不足。

三、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生效、无效、权利救济等内容规定甚少,多散落于司法解释条文中,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十分不完善,缺乏刚性条款。

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兴送达方式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它依赖于高科技技术,但又不能只追求高效率而背离了民事诉讼法传统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运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而这寥寥数条的规定,根本无法实现对电子送达当事人的各种权利给予系统而完善的保障,因而,亟需将我国法律结合电子送达实务运行状况,对电子送达的运行作出系统详尽的规定,以满足实务中的需求。

不过,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对电子送达的需求还是很大的,所以地方各地法院出台了不少有关电子送达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采纳条件、技术保障、救济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实务中的燃眉之急。例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调研基础上,将 163 邮箱作为送达过程中的专用邮箱,并详细规定了送达文书样本和操作程序。杭州互联网法院则出台了关于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有关规定,着力建造一个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并且规定了送达的地址、途径以及送达成功的要求。但总体上看,各地法院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地方规定完善且运行良好,有的地方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了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当今社会,司法电子化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电子送达作为这场改革中的关键一环,其适用范围也将逐渐扩大,各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虽然可以对现状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并没有形成完整体系,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二)缺乏确认收悉标准

我国各地法院对电子送达主要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同步传输,主要指将文书公布在电子媒介上之时其送达即成立,典型代表是网上公告送达。第二种是异步传输,是指送达进入电子接收系统的时间与受送达人阅读电子文书的时间存在时间差,法院将诉讼文书发送到对方当事人相应的电子媒介时,系统显示已经发送成功,但是发送成功与当事人确认收悉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间隔,这个间隔使得法院不能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已经了解到相应的送达内容。在异步传输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已经收悉,有的法院采用确认主义,要求电子送达必须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接收,否则即视为送达未成功。如 2009 年浙江高院发布的有关民商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就明确在电子送达过程中受送达人必须确认收悉才能视为送达;有的法院采用推定的方式,根据现实情况推定受送达人收到了诉讼文书,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受送达人已经履行了送达的法律文书需要其履行的内容;有的法院认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电子送达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送达平台,采用弹幕提示的技术性手段强制受送达人阅读,视为送达成功。我国民诉法第 87 条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是“送达到特定系统”并不等于“当事人

收悉”,电子送达毕竟不同于直接送达有书面回执,电子送达内容的数字化、送达过程以及送达成功与否都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实现,受网络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的影响,在传送过程中存在法律文书已发送但受送达人未收悉的后果,造成送达失败,即便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成功送达到当事人的系统或邮箱,也存在系统受病毒、黑客攻击导致文书内容篡改风险或者当事人为规避义务或者因自身利益而故意不打开查阅的情况。

(三)缺乏专业电子送达人员

受技术和制度的双重影响,电子送达对送达人员的专业化要求非常高,因为送达人员既要确保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又要确保当事人对收到的文书内容理解清晰,还要保证电子送达的技术性操作不出现任何问题。因此,单纯地依靠计算机专业的人员或者普通送达人员进行送达是不可行的。其一,送达的签收和回执都有一个规范的形式,送达人员必须了解送达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如果是非法律专业送达人员,他们只会简单的将送达内容发送给当事人,并认为送达只要告知当事人即可,而对于具体在告知过程中需要遵守什么程序、怎样保障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他们是一无所知的。其二,电子送达必须借助于电子送达平台、合作开发的邮件系统等电子媒介,其操作需要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普通人员进行操作很有可能出现技术上的失误导致送达不能或者送达不安全。其三,送达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对送达制度不了解或对送达重要性认识不足,都会造成送达人员在电子送达过程中漫不经心,从而导致超期送达、未送达或者送而未达的现象,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 缺乏成熟的电子送达适用技术

     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容易受到病毒、黑客的入侵。诉讼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存在被泄露、删除和篡改的风险,如果发生以上风险,不仅会泄露当事人的信息,还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同时,电子送达有效性的技术难题仍然是制约电子送达发展的一大障碍,如何确定受送达人身份、是否签收,签收方式,这些实务中的困顿仍需要技术上的协助。如果当事人撒谎其未收到诉讼文书,或者法院强制认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但实际上当事人确实未收到,这些都无法在技术上得到解决。除此之外,“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技术上的发展仍然是有限的,我国电子送达也没有与之相结合。电子送达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没有技术上的保障,这项制度就无法有效地推行下去

    四、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完善

   (一)明确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民诉法第87条只是将裁判文书排除在电子送达之外,并没有明确其他所有诉讼文书是否都适用电子送达,也没有规定电子送达到底适用于哪些程序。对此,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及电子产品盛行的环境下,优先适用电子送达将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均应当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在文书种类上,受理案件通知书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缴费通知书、传票等各类通知书,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除此之外的其他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的法律文书,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电子送达,对该类法律文书,在取得当事人同意时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重点解释说明,以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在案件适用类型上,涉及身份关系案件、商业秘密案件因一旦出现送达失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故不宜适用电子送达。在适用对象上,对原告以及机关公务员、律师、事业单位人员、教师、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重点推广电子送达,因为原告对诉讼持积极态度,更注重办案效率,而上述其他人员一般法律意识较强,对电子送达的接受程度较高。

  (二)明确电子送达生效标准

传统送达方式以受送达人签字确认的送达回证作为法院送达成功的证据存卷,而电子送达因为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送达,没有纸质载体,该用何种方式证明法院已完成送达,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根据送达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如,采用电话、微信视频方式送达的,应以电话录音、视频通话结束的时间为送达生效的时间;采用短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以信息进入当事人手机或邮箱并由运营商提供当事人已读回执的时间为送达生效的时间;以网络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刊登上网的时间开始公告期满为送达生效时间;以电子法院平台形式送达的,应以当事人登陆平台账户,并由平台发送已读回执的时间作为生效时间。

(三)提高电子送达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性、稳定性差是电子送达的弊病,也是当事人对电子送达接受程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应加大对电子送达安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力度,将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短信验证、指纹录入等多种方式应用到电子送达中。以电子法院形式为例,立案时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创立登陆账户,在要求当事人签署电子送达同意书时录入其手机号码信息,并随机生成短信验证码,每登陆一次随机产生新的密码,在进入电子文书查看流程时,自动生成送达回证并由当事人以电子签名的形式签收,电子文书均采用PDF格式无法更改。如当事人同意对涉及实体权利的除裁判文书以外的其他文书进行电子送达,则其进入电子法院平台后查看该文书时应当添加人脸识别以核验身份。如果是以短信形式发送电子文书,应当运用统一的司法信息平台发送账户,以区别垃圾、诈骗短信。电子文书进入当事人手机系统后会发出弹窗,如果不点击查看,则无法进行手机其他操作,在点击查看的同时依托手机指纹识别、人脸摄像技术进行身份确认,阅读完成后自动生成送达回执。

(四)确定送达失败的救济措施

     电子送达媒介受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网络延迟、网络崩溃、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送达结果反馈不及时或反馈错误,这个时候我们应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即如果受送达人认为电子送达没有成功而法院坚持认为送达已经成功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提出异议。一般来说,法院对送达成功负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应当再次送达。在异议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成功的结果。至于异议的合理期限,笔者认为,应当自当事人知晓送达结果之日起3日内提出,再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分类别处理,如果因送达地址错误或者适用电子送达条件不具备的,应当及时改用传统方式再行送达,如果符合电子送达,只因暂时网络故障而未送达的,可以再次使用电子送达。

   (五)配备专业电子送达人员

    电子送达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计算机知识,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小组,专门负责电子送达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优先招录具有计算机和法学双学历背景的人员或者虽没有计算机学历背景但在校期间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的法学专业人员。同时,应当定时进行电子送达平台及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增强电子送达人员的操作技能及应对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的能力。

关闭

版权所有:乳山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46号 电话:0631-6870666 邮编:26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