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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警惕“帮信罪” 不做“帮信”工具人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14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而作为电信诈骗等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关联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202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介绍马某、李某、邹某、刘某等四人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集团,用于接受、转移违法资金。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全国各地流入银行卡内的诈骗款项达五百万,被害人达八十六人。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马某、李某、邹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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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实践中,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行为,是向网络犯罪分子出租、出借银行卡、信用卡等各类储蓄卡、消费卡,网络犯罪分子利用上述卡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导致其他人的血汗钱付诸东流,出借人也一步步沦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法官提示,生活中要加强自我保护和防骗意识,切莫听信他人“卖卡返现”“网络刷单”等精心设计好的话术,不要因为一时大意而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也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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