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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有风险,重婚获罪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26日

【案情简介】

李某(男,辽宁省大连市人)和王某于2009年2月24日在辽宁大连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经常在山东乳山银滩承揽工程,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乳山市滨海新区认识周某某后,经常与周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并发生性关系,自此二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边群众皆以为二人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李某被其岳父举报涉嫌重婚。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与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重婚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非法同居是当今社会的一种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对此,法律早已作出规定。如果一方已婚且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话,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即重婚罪

  1994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同居行为。对此,有人认为,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没有再次进行婚姻登记就不构成重婚罪。但实际情况是,虽然民法中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但是刑法上却要以重婚罪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构成重婚罪不以存在两次婚姻登记行为为要件。本案中,李某虽然未与周某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在已有配偶的前提下与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修正后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对重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据此,重婚案件既可以自诉程序也可以公诉程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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