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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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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不做来这手?后悔药没地儿买还要进监狱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6日

朋友一生一起走,

那些日子不再有,

一句话,一辈子,

一生情,一杯酒,

朋友不曾孤单过,

一声朋友你会懂,

还有伤,还有痛,

还有走,还有我。

   这两段歌词,来自于周华健的《朋友》。这首歌自1997年首发以来,大街小巷都在放,男女老少都在唱,是无数8090后的童年记忆,也完美概括了我们对朋友的定义。但是,生活中总有这么些人,忘恩负义,做了对不起朋友的事。今天小编带来的这个案例,讲述的就是坑害朋友,给自己招致刑罚的故事。

   最近,乳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宋某、王某知道其朋友孙某有喝酒后依然开车的习惯,便伙同郑某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对孙某实施敲诈勒索。

   201910月下旬,被告人宋某、王某、郑某为勒索孙某进行了事前分工,29日晚,王某、宋某将孙某约出来吃饭喝酒,饭后,孙某驾驶汽车行驶时,郑某驾驶汽车故意别蹭孙某驾驶的轿车制造交通事故,三人利用孙某酒后驾驶不敢报警的心理,对其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赃,最终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案例提供人:乳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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