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
乳山市人民法院11月15日凌晨5:00,迎着扑面的寒风,踏着晨曦的微光,乳山法院执行干警来到南黄镇冷家村,敲开了被执行人冷某胜的家门。
2013年,冷某胜与同村村民冷某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理,判决冷某胜赔偿冷某勤各项经济损失58538.42元,扣除冷某前期垫付的医药费20000元,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8538.42元。
判决生效后,冷某胜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9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乳山法院执行干警查封、扣划冷某之妻王某存款13469.08元。目前,被执行人冷某尚有25069.34元未偿付。
见到执行干警,冷某胜表示无钱可还。执行干警将其拘传回法院后,冷某胜仍然拒不还款。执行干警向其送达相关手续后,将其拘留。
版权所有:乳山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46号 电话:0631-6870666 邮编:26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