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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法院信息
第13期
乳山市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
乳山法院反映人民陪审工作中发现的三点问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推进司法民主、畅通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基层法院对陪审员的使用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
一是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与陪审员制度并行碰撞,实际运行过程产生偏差。陪审员作为填补社会和法院沟壑的重要主体在司法工作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落实以上两项政策,我院2024年招录人民陪审员200名,然而,受普通程序独任制审判影响,导致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大大减少,部分法官主观上为追求案件审理效率,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也适用独任制审判,最终造成陪审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实效。2022年我院陪审员参审案件435件,陪审数608次,1216人次;2023年陪审员参审案件301件,陪审数793次,1910人次;2024年以来我院陪审员参审案件不足百件。
二是未建立合理的追责惩戒机制,错案追责难。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享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力,但他们的责任却相对较轻,陪审员法追责部分极为笼统,“无袍法官”演变为“无责法官”。职业法官出现错案会受到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但陪审员如果在案件中坚持错误意见,最坏的结果只是被免去陪审职务。这种权力和责任不对称可能导致法官为陪审员的错误埋单的后果,从而影响司法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陪审员因没有错案追究的压力,存在“人情往来”案件产生以及审判秘密泄露风险。
三是未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陪审员对于庭审工作消极怠工。一方面陪审制度的价值理念的本质要求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必须是临时的,不可能成为职业常态,工作“兼职”导致“兼职”思想,陪审员对庭前阅卷不主动、案情了解不全面,参与案件审理仅体现为在合议笔录上签字。实践中,受陪审员主责主业影响,我院多次出现同一案件第二次庭审“被迫”变更陪审员的情况,此类案件大约占比20%,陪审员更换导致案件审理时间拉长,更有个别案件导致当事人出现情绪不满。另一方面部分陪审员对政策理解有一定偏差,认为陪审员就是法官的陪衬,在庭审中一言不发,听从于法官意见,而承办法官也由于结案效率等原因,怠于向陪审员解释法律、介绍案情,对于这种现象也予以默认,这又导致陪审员权力的虚化。
编写人:杨芳
报:威海中院、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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