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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把对危险驾驶的惩罚升级为刑事处罚。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又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近日,乳山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收案情况。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下降—再增长的态势,2014年达到顶峰。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截止2018年7月底,乳山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207件,其中2011年12件,2012年185件,2013年230件,2014年243件,2015年138件,2016年102件,2017年183件,2018年1-7月114件。
(二)犯罪行为特点。一是二轮摩托车醉驾占绝大多数,醉驾车辆全部是二轮摩托车和普通小型客车,分别占查处总量的84.6%和15.4%;二是醉驾行为集中发生在城市道路。就犯罪场所来看,主要发生在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分别占查处总量的83.5%和16.5%;三是醉酒驾驶人以男性为主,女性醉驾仅有3件。男性醉酒驾驶人中又以中年男性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40岁至50岁年龄段,占53.8%,40岁以下和50岁以上的分别占22.6%和23.6%;四是醉酒驾驶人的从业状况,大部分是农民;五是二次犯危险驾驶罪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三)案件审理特点。一是从量刑方面看,缓刑适用率较高。2011年以来,共适用缓刑1131人,占全部罪犯的96%;二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从案件审理开始,醉酒驾驶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可能造成的危害,大部分都能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三是2011年以来,上诉案件共3件,1件是醉驾人员为退休人员判缓刑案件,其担心影响退休金,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四是凡是危险驾驶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案件,99%以上能达成和解协议。
二、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机动车保有量激增。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摩托车成为生活中普遍的代步工具,大多数城镇居民都拥有汽车,农村居民拥有摩托车、汽车的数量也不断上涨,加上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导致醉酒驾驶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二是对醉驾危险性的认识仍有待加强。目前,公职人员对醉驾的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但广大农民对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特别是许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认识到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导致实务中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占多数。
三是存在侥幸心理。饮酒驾驶人员往往心存侥幸,认为喝一点酒不会醉,自己的意识还很清醒,且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发生什么意外,也不会这么“点背”就被查到,更想不到交警部门会到乡村道路设卡检查,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禁不住盛情劝说和美酒的诱惑,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被抛诸脑后。
四是判处刑罚较轻未形成有力震慑。在已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较多,但部分被告人根本就没有认识到缓刑的意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法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以致近年来危险驾驶二次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在驾驶人员申领摩托车、汽车驾驶证时,要把有关酒驾、醉驾的法律法规融入到培训中去。法院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结合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和借助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方式,或者在法庭开放周活动中以案例方式有针对性地宣传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危险驾驶罪侵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对这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该加大查处力度,坚持酒驾打击常态化,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整治相结合,提高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
三是促进立法加大惩罚力度。目前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刑种为仅为拘役,加处罚金,刑种过于单一,建议立法机关将有期徒刑引入该罪的刑罚之中。在具体审理中,根据不同个案情况,贯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驾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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