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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夫妻俩在法院打官司离婚后和好,又到婚姻登记处重新补办结婚证,如今二人再度分手,又请求法院确认补办结婚证行为无效。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孙某与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2000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5月,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孙某、李某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随后二人和好,2008年9月,二人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而是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到乳山市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二人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显示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并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记载“本人与对方于2000年1月在乳山市威乳字第XX号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人至今仍维持该婚姻状态,现因婚姻登记证遗失,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人均在其本人声明书上签字。同日,乳山市民政局在审查二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的基础上,为其补发了结婚证。2015年7月,孙某、李某二人以其婚姻关系已由乳山法院2007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解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补发的结婚证。
经过审理,乳山法院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因此,乳山市民政局具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及补发结婚证的法定职权。孙某、李某于2000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于2007年12月经乳山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法解除。2008年9月,二人以结婚证遗失为由申请补发,此时其二人已不具备补领结婚证的法定条件,故其违法补领的结婚证,明显与事实不符,应予撤销。乳山市民政局在补发证件过程中已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该行政行为并无过错,孙某、李某故意隐瞒其已离婚之事实,以欺骗手段申请补发结婚证,系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乳山市民政局于2008年9月为二人补发的结婚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孙某、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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