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登陆

乳山市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法制网:多次醉驾屡教不改 再被收监悔不当初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27日

2019年03月27日 10:21 法制网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仝庆凤 “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当事人多次醉驾被判拘役后悔不迭的案例。

        被告人王某全,系山东烟台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8月22日被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依法审理认定,2018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全酒后驾驶小型客车顺乳山市2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乳山市滕河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后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该案判决后,王某全后悔不已。“以前总觉得自己酒量大,喝点酒开车一点问题都没有,没想到竟然触犯了刑法,这次真得下决心改了。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千万记住‘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原文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27/doc-ihtxyzsm0832915.shtml

关闭

版权所有:乳山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乳山市胜利街46号 电话:0631-6870666 邮编:26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