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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真没想到,乳山法院一次性解决了我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省了很多麻烦,谢谢法官了!”拿到赔偿协议书的那一刻,宋某激动地说道。近日,乳山法院在审理某人力资源公司诉人社局、第三人宋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成功促成公司和职工就工伤保险赔偿金达成调解,最后公司撤回行政案件起诉,双方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纠纷也随之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情回顾
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宋某至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2021年7月,宋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一只眼睛被钢丝崩伤,造成眼球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随后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认为人社部门在没有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所作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向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调查得知,在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因为未给宋某缴纳工伤保险,加上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所以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社部门认定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一起工伤事故同时引发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之后,可能还会有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而且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只是个空壳公司,加上某人力资源公司还是个外地公司,宋某即便打赢官司,要想顺利拿到赔偿款,可能也很难实现。为了维护受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和职工后续无休止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某人力资源公司与宋某就工伤保险赔偿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赔偿协议书,由人力资源公司分期支付宋某共计12万元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签订赔偿协议书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当场提交了撤回行政案件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诉。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案件也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实践中,劳务派遣的情况很普遍,但通常会因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事由,导致职工在受伤后联系派遣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时举步维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本案,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为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而未履行,宋某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应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此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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