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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立案须知
一、起诉
当事人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被告为一人的须提交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被告须增加一份)。
2、原告身份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告身份材料: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须提供被告身份证号码或户籍证明,有明确的出生时间、住所地、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须提交被告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查询情况。
4、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内容具体明确,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起诉的基本证据材料:证明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证据,如合同、欠条、证明等。
6、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通讯录。
二、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告知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涉外案件的答辩期为30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四、 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交款。逾期不交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或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
申请保全须知
诉讼指南(四)(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基于具有给付内容和具体财产争议的诉讼请求提出。
二、对于下列情形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诉讼保全申请涉及的“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诉前保全申请涉及的“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三、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金融机构除外),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依法审查,对不提供担保的申请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可以自有不动产(限本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作为担保;也可以由本院认可的有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同时提供被申请人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及目录。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牌号及车辆登记注册机关的名称和地点;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证书编号、评估价值及权属登记注册机关的名称和地点等情况。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继续进行财产保全的,应在前期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承办业务庭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对不动产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当自第二次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
六、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七、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依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和财产保全目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人不重新提供或重新提供的线索或目录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再依据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八、申请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诉讼保全(诉前保全)申请书;
2、要求查封的财产线索或清单;
3、担保函或担保财产的证照、凭证等;
4、填写保全审批表。
申请执行须知
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行政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文书;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四、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3、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必须提供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上诉须知
一、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的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2、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上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当事人通讯录。
上述上诉材料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并到原审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原审人民法院代收上诉费并送达上诉状后连同原审卷宗一并报送二审法院;上诉人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的,应由二审人民法院及时转交一审人民法院。
三、二审民事案件立案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上诉人是一审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
2、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3、上诉状的格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已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或者申请司法救助已获得批准。
四、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既不交纳,又不提出减、缓、免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将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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