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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须知
一、法院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一律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信息。
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令和强制财产申报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按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申报的财产以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限。
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必须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7日内补充申报。
三、被执行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拒不提交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院将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向政府投资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限制被执行人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国、出境、离境。因案件需要,还可以依法扣押相关出入境证件。
五、被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
六、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八、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的,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或撤销。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支持。
九、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十、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书面担保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十一、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要求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
十二、被执行人可以同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十三、经法院同意,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权利人协商以合理的价格变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变卖款项必须支付至法院。
十四、被执行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有偿还债务能力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罚款、拘传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并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1)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购置不动产或者汽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办公的;
(2)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投资兴办企业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3)以被执行人名义或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抵押、转让财产,或者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
(4)通过企业分离、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形式转移财产,实际仍由被执行人控制的;
(5)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的;
(6)乘坐火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高档舱、座的;
(7)以其他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进行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
十五、被执行人认为对其实施的罚款、拘留措施不当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十六、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但不停止该法律文书的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有权请求裁定终结执行。
十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应当书面向法院申请变更已经公开披露的被执行人信息。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十八、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
十九、被执行人不得以向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及协助执行人员请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被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及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控告,但不得诬告。诬告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十一、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注意签收执行工作监督卡。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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