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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人民法院受乳山市人民法院委托,定于2015年7月29日上午10:00在乳山市人民法院拍卖厅对以下标的依法按现状进行公开拍卖,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乳山市城区光明小区23号商业用房
根据评估报告显示:
乳山市城区光明小区23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8.2㎡,房屋所有权证号乳房权证城区字第052832号,土地证号乳国用(2005)第1785号,系光明小区朝南脸的临街门市,一层,平顶,外墙马赛克贴面,内墙白色涂料粉刷,地面贴地砖,铝合金门窗,推拉门,有卫生间,层高约2.8米,室内间隔,现挂门牌为光明街54-1-4号,现用于药店使用。
拍卖保留价347040元,竞买保证金60000元。
二、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自公告之日起,在标的所在地现场展示。
三、竞买手续办理:
竞买人应在2015年7月28日16时(到帐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法院指定帐户(收款人:乳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乳山市支行,帐号:5701 0104 0003 044),并在银行进帐联用途栏注明:(2014)乳法技拍字第7-3号案件竞买保证金,到乳山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开具保证金收据,于2015年7月28日16时前凭保证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到威海中地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手续(签订竞买协议等)方可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
四、特别说明:
拍卖标的以现状和使用权登记面积为准,使用权过户登记时面积增减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标的原来确权欠缴或原来没有确权现在确权过程需要交纳的税费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拍卖所得价款全部为法院实际收取。拍卖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由买受人支付。
联系电话:0631-5287975
地址:威海市纪念路35号
法院监督电话:0631-6870706
威海中地拍卖有限公司
2015年7月9日
公告发布于2015年7月10日《威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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